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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咖啡店 要課娛樂稅
【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網路咖啡店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使用,並收取費用時,財政部明令,必須課徵娛樂稅。營業人開業前,應依規定辦理理登記以免受罰。營業人經營具有娛樂性質的網路咖啡店,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,同時有收取費用的行為,財政部認定已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明令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」的課徵範圍,應依法課徵娛樂稅。依據娛樂稅法規定,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,適用稅率最高不能超過50%。台北市的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」,娛樂稅徵收率為2.5%;高雄市則為1%。財政部指出,網路咖啡店因為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使用,已具備提供娛樂的性質,其所收取的費用,營業人即需按娛樂稅徵收率代徵娛樂稅。財政部同時也提醒經營網路咖啡店的營業人注意,需在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。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,一經查獲即應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,處以1.5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的罰鍰。財政部也指出,網路咖啡店的經營者,如果還沒有辦理娛樂業開業登記,以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,應儘速向轄區稅捐機關申請補辦,以免遭查獲後受罰。 
【2007/05/18 經濟日報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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